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丽图印刷有限公司年产2500万个包装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19〕242号
广州市丽图印刷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丽图印刷有限公司年产2500万个包装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丽图印刷有限公司年产2500万个包装盒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基岗村尖峰(土名)厂房A5首层部分。项目占地面积5000㎡,主要建筑为一层租赁生产厂房,设有原材料区、成品区、印刷区、粘合区和裱纸区等生产单元。项目共有员工35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2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的4%。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自建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中较严者后排放;待市政管网完善后,生活污水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永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二)废气。营运期间,印刷、过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以及过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由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P1进行排放,有机废气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2 排气筒VOC排放限值”的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第Ⅱ时段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粘合工序产生的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排放限值。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产生的臭气浓度、NH3和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浆糊制作工序产生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噪声。运营期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样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四周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厂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六、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