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大树镇印发达州市达川区大树镇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实
大树府发〔2019〕16号
各村(居)委会、镇级各部门:
《达州市达川区大树镇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大树镇人民政府
2019年 3月 14日
达州市达川区大树镇村(社区)集体“三资”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树镇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集体资金指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村(社区)集体资产指村(社区)集体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村(社区)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展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村(社区)集体“三资”属村(社区)集体全体成员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管理。
第五条 村(社区)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镇三资管理办公室、镇农技站负责全镇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各项制度的建立、日常业务的指导、经济活动的审计及监督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等。
第七条 镇财政所负责全镇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八条 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组长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担任,副组长由镇纪委书记和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镇财政所长、镇农技站站长、镇“三资”托管中心负责人及村(社区)支部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树镇“三资”托管办公室,承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全面推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组级财务资金要全部纳入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双代管”即代管账务,代管资金。委托代管工作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范畴内运行,村(社区)应提交经本集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和书面申请,并与镇“三资”办公室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坚持村(社区)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处置权“五权“不变的原则。村(社区)不再设会计,只设报账员,报账员设“三账两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产品物资(低值易耗品)登记簿、资产资源登记簿。每季度首月1至2日村(社区)集体审核***、完善签字报销手续,3至9日将整理好的票据交“三资”管理办公室记账,10日为村(社区)财务公示日。
第十条 坚持村(社区)集体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原则。实行“双代管”后,仍按原村(社区)设账,继续保持原核算单位独立性、会计主体不变。各村(社区)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决策权不变,资金支配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各村(社区)与“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与代理关系不变,村级收支自主决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村(社区)集体资金实行账、款分管,严格执行“权、账、钱、物”四分立制度。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负责签字,不得直接管账、管钱、管物;现金、物资由村(社区)出纳员(报账员)管理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各村(社区)出纳员由副主任兼任;镇“三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村组集体资金、资产的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建立货币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村(社区)应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并预留公章(包括三资管理办公室和村集体行政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实行支票结算户管理,一律取消存折结算户。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支票印签由出纳员保管、财务印签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支票、银行存款日记账由乡镇设立的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村(社区)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两天内)存入开户银行;严禁超范围使用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大额资全必须使用转账支付,村(社区)备用金应控制在1000元内。
第十四条 建立财务审批报账制度。一切财务支出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注明用途,写明事由,提交民主理财小组(监委会)审核通过,经财务负责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账和记账。
在500元以内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村(社区)主任负责签批,若经办人是村主任,由书记和监委会主任签字属实,村(社区)主任负责签批;在500—5000元以内的开支,由经办人、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签字,村(社区)主任负责签批,同时,附村(社区)两委事前集体研究决定的会议记录;在5000—10000元以内的开支,由经办人、监委会主任、书记签字,村(社区)主任负责签批,同时,附村(社区)两委事前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会议记录;在1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经办人、监委会主任、书记签字、村(社区)主任负责签批,同时,附村(社区两委事前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会议记录、驻村干部、联系片区领导、镇党委政府分管行业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审批方案(注:先审批后笑施)
第十五条 建立收支票据管理剁度。村(社区)在收款时,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槊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加盖村(社区)集体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依据;属一事议的,应出具区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专用收据。
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正规票据或未加盖村(社区)集体公章的,交款人(单位)有权拒交,实行票款同行,严禁无据收款。村(社区)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在3日内送存银行,严禁坐收坐支、挪用、公款私存。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村(社区)交来的银行存款资金时,要开具一式三联的托管资金“收入账通知单”,加盖办公室和经办人章,第一联村(社区)留存,第二联记账,第三联“三资管办公室登记备案。
村(社区)在使用资金时,根据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数额和规定的用途,按月提出拨款申请,分别报镇“三资”管理办公室,经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拨款。支出票据必须从收款单位或经营单位取得合法正规的原始凭证。严禁用收入票据的付款联、领款单等白条记账。自制原始票据仅仅限于发放工资、津补貼、原材料(库存物质)的出(入)库、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没有政策依据的开支项目,票据不规范的开支,未经财务审批程序的支出不得列入报销范围。
第十六条 建立非生产性支出限额制度。对差旅费、办公费生活费等实行限额制,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具体标准参照原标准、特殊情况结合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村(社区)集体依法依规通过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纳入一事一议专户进行专帐核算,做到专项使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村(社区)集体应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清收债权,严禁新增债务,严禁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担保。核销债权债务,要由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十九条 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村(社区)集体年初应当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财会人员应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作好记录。上级有关部门对村(社区)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进行使用、管理,对只做过路账的,复印好相关资料备查。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集体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做到台账和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制度。村(社区)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二十三条 建立集体资产保管、清查制度。村(社区)集体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定期核对。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财会人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承包、出租、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集体资产评估制度。村(社区)集体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村(社区)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应提交其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强化工程监理,凭竣工验收结算表支付工程款。项目结束后,应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建立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承包、租货、出让集体资产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制定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并签订由区(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群众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拍卖、购置,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四议”:即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下列事项,村(社区)集体必须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获得过半数通过:一是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二是重要农村集体资产招标、发包、出租、转让;三是确定或改变重大投资项目,购置或处置重要农村集体资产;四是较大金额的借贷,固定资产的借用,对外捐赠,或将农村集体资产用于担保;五是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目标(包括折旧、保值或增值指标)的确定;六是村(社区)集体资产处置所有权发生变动或不可抗力损毁的。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集体资源实行登记薄管理,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登记簿一式两份,一份报“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份留底使用。
第二十八条 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管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贷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建立集体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其它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应经本集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签订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群众公开。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条 村(社区)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与监督。
(一)收益分配制度。村(社区)集体进行收益分配时,应编制收益分配预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并报乡镇(街道y“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民主理财制度。村(社区)集体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落实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按规定程序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三)财务公开制度。村(社区)要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形式、内容定期进行财务公开,包括所有收入、支出按月(按季)逐笔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张榜公开”。
(四)重点监控制度。村(社区)应对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村级债权债务、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事项重点监控。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村民有权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村(社区)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乡镇(街道)、上级农业和财政等行政部门反映,乡镇(街道)、上级农业和财政等行政部门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要加强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
第三十三条 镇农技站每年开展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集体“三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自动失效。
达州市达川区大树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