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建设大马路小学西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改善建设大马路小学的办学条件,缓解学校周边地区适龄儿童的入学压力,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5〕240号)等有关文件确定(详见***1);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建设大马路小学西侧地块(具体范围详见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并由越秀区教育局基建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2)。
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越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报请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到以下地址索取:广州市寺贝通津12号二楼;联系人:卢先生、许先生;联系电话:87660756。
特此公告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红线附图复印件
2.越秀区建设大马路小学西面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决定内容在广州市越秀区信息网站:http://www.yuexiu.gov.cn上公布)
***1
***2
越秀区建设大马路小学西面用地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17〕2号)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项目范围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如协商选定不成的,将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将由选定(或摇珠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清差价。
六、奖励及补助
(一)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为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二)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8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10%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4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5%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三)停产停业补偿费。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住宅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
办公房房:每月1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每月250元/平方米。
七、其它补偿费用
(一)房屋搬迁费。
1.住宅房屋搬迁费2000元/户。
2.非住宅房屋搬迁费: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2000元/户;
50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6000元/户;
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以上的10000元/户。
3.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二)其它补偿费用。
1.管道煤气补偿费:3000元/户。
2.空调迁移费:500元/台。
3.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150元/户。
4.电话迁移费:200元/线。
5.宽带网络迁移费:200元/线。
6.围墙补偿费:120元/平方米。
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广州市越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