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番禺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将其作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以及区人大代表向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交由区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细则所称的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以及区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其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交由区政府办理的提案。
本细则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任务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工作机构。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建议、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承办单位作为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并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建议、提案的研究、办理、答复和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相关工作人员若有调整变化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部门做好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区政府系统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二章 交办和接办
第七条 属于对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区有关工作机构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区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属于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第八条 上级机关交由区政府办理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以及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代表区政府接办后于3个工作日内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区政协向区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接办后于7个工作日内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十条 由区政府办公室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区政府办公室通过区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交办,或书面通知的形式转办。
交办通知应当列明建议、提案的标题、编号、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答复时限要求等内容。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工作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会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会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单位,会同办理单位为会办单位,需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当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者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调整的单位及调整理由,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区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区政府办公室(交办单位另有期限规定的在其规定期限内报送)。建议、提案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者积压拖延。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自收到承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区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予以回复。对难以界定主、会办单位,或对主、会办单位的确定分歧意见较大的建议、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报请区政府领导协调确定主、会办单位,并由有关承办单位遵照办理。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逐件进行研究。建议、提案涉及的问题比较重大的,或者交办单位确定为重点督办的,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可通过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以下简称建议人)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以下简称提案人)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承办单位主办建议和提案合计超过5件的至少召开1次座谈会,座谈会应同时邀请区人大联络委、区政协提案委参加并书面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凡代表、委员不满意办理答复的,必须再进行沟通;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不明确的,应当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人联系沟通,了解建议、提案的真实意图。承办单位要在完成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后,主动向建议人、提案人通报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情况。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若干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办建议和提案合计超过5件(含5件)的必须至少确定1件为本单位重点督办件,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办理,并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办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或请示。
第十五条 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注重办理实效:
(一)应当解决而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抓紧解决。
(二)应当解决但因条件限制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当纳入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
(四)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或者缺乏可行性的,应明确答复并实事求是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楚,并将建议、提案留作参考。
(五)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中所提出的问题,积极吸纳相关意见,积极改进推动自身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做到规定期限内办复率100%,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率100%。
第四章 答 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逐件答复,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
(二)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
(三)答复文件(或者办理意见)应当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以正式公文报送。
(四)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虽无保密要求,但因为某些事项未确定而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不公开字样。承办单位未标注是否可以公开字样的,视为可公开,可以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答复文件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准确使用标准复文格式,并根据以下情况在复文编号上方按如下要求标注:
(一)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文件。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
3.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规划的有关情况予以答复,并标注为C类 。
4.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D类。
(二)政协提案答复文件。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建议被采纳的,应当明确答复,标注A类。
2.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或规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计划或规划的有关情况先予以答复,待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标注B类。
3.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标注C类。
第十九条 答复建议、提案的具体分工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按时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综合并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按规定期限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市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综合并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属于区政府主办的,以区政府名义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建议的代表各l份,对其中的领衔代表,同时附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对其中的第一领衔代表附上3份),征询对本单位办理该建议的意见;属于区政府会办的,以区政府名义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各1份。
(三)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代拟稿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并呈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属于区政府主办的,以区政府名义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各1份,对其中的领衔委员,同时附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对其中的第一提案人附上3份),征询对本单位办理该提案的意见;属于区政府会办的,以区政府名义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各1份。
(四)对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答复,由主办单位将每份答复件按规定格式先送1份给区政府办公室呈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主办单位再将正式答复件按份数要求送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交区人大和区政协。同时,主办单位将正式答复件(不盖章)的电子文档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五)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在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委、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委案各1份。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期限答复建议、提案:
(一)由区政府办公室分送有关单位承办的全国、省、市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区政府办公室交办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在交办单位的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自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交办单位另有期限规定的在其规定期限内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个别建议问题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和区政府办公室,并向领衔代表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当在6个月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9月底之前予以答复(交办单位另有期限规定的在其规定期限内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之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提案的委员(单位)说明,并向区政协提案委和区政府办公室报告,但最迟应当在当年10月底之前答复。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或交办单位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报告交办单位,在交办单位重新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或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主动约请建议人或提案人当面沟通解释,协商办理,并在2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
第五章 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点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交区政府重点办理并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重点督办的建议。
本细则所称的重点提案是指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选定重点督办并交由区政府重点办理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区政府领导牵头督办制度。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办理通知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牵头督办的区政府领导和主、会办单位,并呈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后交主、会办单位研究办理,其中区长每年牵头督办1件或以上区政协重点提案。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议、提案的主、会办单位要根据区政府的部署安排,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并在收到办理通知1个月内,在征求建议人、提案人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督办部门的意见后呈报牵头督办的区政府领导审定。区人大重点建议、区政协重点提案实施方案以主办单位名义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区政协。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要加强协调,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实施方案的安排,采取现场视察调研、深入走访沟通等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邀请建议人、提案人以及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督办部门共同参与办理过程,听取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实效。
第二十六条 全国、省、市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重点建议实行办理情况报告制度,报告时间由区人大常委会确定。会办单位应当就职责范围的内容及办理意见函复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综合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区政府办公室呈送负责牵头督办的区政府领导审定后,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报告时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印发提出建议的各位代表,可不再另行书面答复。
区政协重点提案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督办后,由主办单位草拟答复文稿,报区政府办公室呈送负责牵头督办的区政府领导审定后,以区政府名义答复区政协。
第六章 总结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办理答复的建议、提案要实行回头看,及时***检查所办理答复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对于答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于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定***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落实后,再次向建议人、提案人进行反馈。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检查,及时发现、认真改进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有关部门以及区政府办公室的联系沟通,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主办)完成本年度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任务后,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承办单位主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超过5件(含5件)以上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委、区政协提案委,并协助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委、区政协提案委做好评选优秀建议、提案的工作。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本年度***落实计划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及时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承办单位交流经验和学习培训;同时,根据《番禺区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评试行办法》,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促进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承办单位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
(二)承诺的事项到期未兑现,又没有充分理由的。
(三)办理答复文件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草率应付、马虎了事的。
(四)接办建议、提案后对交办单位确定的承办单位有异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积压拖延,贻误工作的。
(五)接办建议、提案后无充分理由退回,经协调后仍推诿不办的。
(六)遗漏建议、提案未办理的。
(七)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又不及时说明理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