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操作细则的通知
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肇庆高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
2020年6月1日
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使用操作细则
根据《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一、资金使用要求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转贷资金的使用方应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资金使用方”):
1.在肇庆高新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型标准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2.企业申请使用的转贷资金,必须用于偿还投入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类贷款。
3.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涉诉或权益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形。
4.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偿还到期银行贷款,且经续贷银行确认同意给予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5.企业拟还贷以及拟续贷(续贷包括在同一银行接续前一贷款或不同银行另行贷款的情况)的银行均属于与转贷资金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签订《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6.企业及续贷的合作银行均同意所发放的续贷资金应及时优先用于偿还资金使用方申请使用的转贷资金全额。
(二)使用期限、额度、频率及费用
1.在办理转贷业务的主客观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资金使用方使用转贷资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日。
2.单笔转贷资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资金使用方申请之日区财政局实际拨付的转贷资金总额的30%或3000万元两者中孰低的金额。
3.同一资金使用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使用转贷资金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企业提出申请并获批,视为成功使用一次。企业申请并获批,但非因转贷资金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及运营机构的原因而未实际使用转贷资金的,仍视为成功使用转贷资金一次。
4.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在不超过10日的使用期间,资金使用方应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间足额缴纳资金使用费;转贷资金使用前5日的费率为0.1‰/天(即日利率为万分之一);自使用转贷资金第6日起至第10日的,费率为0.2‰/天(即日利率为万分之二);自使用转贷资金第11日起,超期使用费率为0.6‰/天(即日利率为万分之六)。资金使用方按照实际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缴纳资金使用费。
二、资金管理要求
(一)相关转贷业务应在与运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进行。合作银行可为本区以外的银行。运营机构应在合作银行开立转贷资金专户。
(二)经审批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资金使用申请,运营机构应与合作银行、资金使用方签订《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资金使用协议》”)。
(三)合作银行应向运营机构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转贷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银行同意在使用转贷资金的整个过程中为转贷资金的安全提供兜底保障、确保资金使用方能够续贷且相关续贷资金及时、安全地转入相关转贷资金专户等。
(四)审批委员会审批转贷资金使用申请时,如发现转贷资金不足以满足同批次全部符合条件的申请,同等条件下,按照以下顺序及原则依次审批:1.向运营机构提供充分担保的优先;2.自筹还款比例占比高的优先;3.资金使用方累计使用次数少优先;4.运营机构受理时间在先的优先;5.申请日在先的优先。
(五)资金使用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同行跨区(市)、跨行跨区(市)等贷款时申请转贷资金。同行跨区(市)、跨行跨区(市)等转贷业务,均要求还贷及续贷的银行为已与运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
同一总行的各地的分支机构,为同行。
三、转贷资金使用流程
(一)企业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在贷款到期之日前45日向银行提出续贷申请的同时,如实填写《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拟续贷的合作银行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表》显示的申请日期应为续贷银行收到《申请表》之日(以下简称为“申请日”)。
(二)合作银行审核
合作银行应于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向运营机构备案,并按照自身贷款管理规定以及结合本《操作细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申请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续贷。如合作银行内部审核同意续贷,则应于申请日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向运营机构出具《续贷情况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贷款行与企业的《借款合同》复印件、或有的相关担保资料复印件、原借据复印件、新签订的续贷相关合同、续贷情况说明以及合作银行关于保证资金安全及拟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续贷资金偿还转贷资金的书面证明等资料,具体见相关清单)提交给运营机构。
如需办理解押和续押登记手续的,续贷银行应在运营机构的协调下,提前与抵(质)押登记部门沟通,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前提交资料进行预审。
(三)运营机构审核
1.运营机构自收到合作银行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以下简称“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初审及或有的补充资料通知。合作银行自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运营机构提交补充资料。为确保转贷资金安全,可要求资金使用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担保、抵(质)押物担保、保证人等)。
2.运营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需补充资料的,相应延长时间为补充资料实际完成时间)出具初审结果并同日分类处理:如初审通过,应将审核结果、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报送审批委员会审批;若初审未通过,应通知相关方并报审批委员会备案。
(四)审批委员会审批
审批委员会自收到运营机构报审的相关资料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运营机构。运营机构自收到审批委员会的审批结果之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到合作银行和资金使用方。若审批委员会要求补充资料的,则审批相应延长时间为补充资料实际完成时间。
(五)协议签署、生效及缴纳资金使用费
1.对获批的申请,自收到运营机构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资金使用方应按照运营机构的要求签署《资金使用协议》(附条件生效)及其他文件。
2.运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资金使用协议》可生效时,应不迟于原贷款到期之日前3日向协议其他方送达《资金使用协议》生效通知。资金使用方应根据生效通知规定的时间将《资金使用协议》约定的资金使用费支付至区财政局的非税收入专户后提供付款凭证给运营机构核查。《资金使用协议》按照生效通知确定的时间生效。资金使用方可在缴款年度内要求区财政局开具或由收款银行代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资金使用方如存在拒不足额缴纳资金使用费,或不按照要求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财产不能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或未满足生效通知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的情形,相关《资金使用协议》应不发生法律效力。
3.对于需抵(质)押登记部门提供绿色通道的转贷业务,相关登记部门派专人对接,争取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解押及抵(质)押的手续,实现无缝对接,防范风险。
(六)资金划转
1.自《资金使用协议》生效之日起,续贷银行应再次核对资金使用方的信息,经核实无误后,即可向运营机构申请划转转贷资金。运营机构根据《资金使用协议》约定的金额和账户划出转贷资金,用于偿还资金使用方到期贷款。
2.自运营机构将转贷资金划转至《资金使用协议》约定账户之日起10日内,续贷银行应为资金使用方办结续贷手续并发放续贷资金,同时,应提前通知运营机构,在续贷资金发放当日,将续贷资金直接划转到转贷资金专户,用于偿还资金使用方使用的转贷资金。
四、相关其他费用
(一)转贷资金管理费
1.转贷资金管理费为80万元/年。首年度的转贷资金管理费自转贷资金正式运营之日起的次月,由区财政局将首年度转贷资金管理费足额拨付至运营机构的基本银行账户。
2.以后每年度的转贷资金管理费,由运营机构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在该年度的第一个月进行拨付。
3.如果转贷业务量急剧增加,运营机构可以向区财政局申请增加转贷资金管理费。
(二)第三方费用
1.转贷资金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或有手续费、开户费、对账费、年费等银行费用,由合作银行直接从转贷资金专户中划扣。
2.转贷资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涉转贷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函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鉴证费、查档费、执行费等)由运营机构先行垫付,运营机构追偿收回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运营机构垫付的前述相关费用及前述费用的资金占用费;如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清偿运营机构垫付的前述费用及前述费用的资金占用费,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局在收到运营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拨付。
五、 监 管
1.资金使用方、合作银行任一方或者双方联合恶意骗取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及时将相关方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2.资金使用方逾期未足额归还转贷资金、不配合落实续贷手续及/或拖欠资金使用费的,运营机构应依法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同时,向辖区内有关部门通报该企业的相关信息,协同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在之后不再受理其转贷申请。此外,经审批委员会报区管委会同意,可取消该企业享受政府奖励或/及扶持政策的资格。
3.参照***《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审批委员会、运营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操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且不存在私自牟利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转贷资金仍旧出现损失,相关直接责任人用尽相关合法救济手段仍旧不能挽回损失的,经国资管理机构研究及其他有权机关决定免除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况外,转贷资金仍旧出现不可挽回的损失,应按照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本《操作细则》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颁布并负责解释。
2.运营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和本《操作细则》,结合工作实际,负责与相关单位、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资金使用协议》及其他必备文件。
3. 本《操作细则》中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元指人民币元。
4.本《操作细则》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