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卫计委、财政局出台居民医疗保险新政,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从2015年9月起至2015年12月底,在全市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就医的居民,取消10元的门诊门槛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50%;一个年度内,成年居民最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15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最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300元。
为扩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惠性,自2016年1月起,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划入,所需资金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划拨,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资金于每年一次性划入居民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可以在家庭成员内统筹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或挪作他用。今后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标准,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费等,不得加收接液费(加药费)、躺椅费、空调取暖费等其他费用。一般诊疗费要严格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每个疗程内(不高于5天)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在一个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不超过10元/人次,个人支付不超过2元/人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超过1元/人次。从2015年9月起至2015年12月底,一般诊疗费报销资金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2106年起,一般诊疗费由居民个人账户支付。
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的范围包括以下项目:(1)《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2)一般诊疗费等普通门诊诊疗费用;(3)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心电图、超声检查、X线检查等常规检查费用;(4)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低值易耗医用材料费用。
新生儿参保取消了出生三个月内可参保政策的限制,实行在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年度内可随时参保。新生儿出生的当年,父母可持新生儿入户手续或出生证明,到乡镇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已办理入户手续的,按入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办理参保登记;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新生儿姓名暂按母亲姓名加“之子”办理参保登记,身份证号码暂按新生儿出生日期编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给《居民医疗保险证》;参保后自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为下一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期。为切实做好春节前后,返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避免错过缴费期而影响医疗待遇,文件规定错过缴费期的居民,次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因居民户口转移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等原因退出居民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退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