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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区地震应急预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24日发表  

南溪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3.预警和预测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扩大应急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与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援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5监督检查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7.3 应对邻区(县)震灾

8.附则

8.1 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领导,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宜宾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南溪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地震地质构造环境、地震活动频度和强度及地震灾害特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区或发生在邻区(县)波及我区的地震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 工作原则

1.4.1 自行启动

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机构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边行动边报告,或先行动后补报。

1.4.2 分级响应、统一领导

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区行政辖区内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辖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视乡镇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需求,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给予必要支持。

1.4.3 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和救援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灾害性地震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南溪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本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南溪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南溪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应急、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民政和水利工作的副区长。

成员:区委办、区府办、区人武部、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防震减灾办、区安监局、区住建城管局、区国土局、区经商科局、区气象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交警大队、区交运局、区卫计局、区武警中队、区消防大队、区供电局、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水务局、区发改局、区林业局、区文广、区旅游局、区教体局、区环保局、区人社局、区药监局、区人防办、 区供销合作社的负责同志。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向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视灾情请求市人民政府支援;部署和组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并向灾区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协调区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协调外界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安全稳定、医疗保障、交通保障、应急救灾、救灾物资、气象水利监测组和宣传报道8个工作组。

2.2 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由分管防震减灾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应急办、防震减灾办(住建城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负责各类文书资料准备和整理归档;协调有关地震应急事务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安全稳定组及职责

由分管应急副区长任组长,区政法委、区公安局、武警大队、区消防大队、区发改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对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控制灾区商品物资价格,维护社会治安。

2.2.3 医疗保障组及职责

由分管医疗卫生副区长任组长,区卫计局、区药监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防疫队伍的组织安排;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组织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并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2.2.4 交通保障组及职责

由分管交通运输副区长任组长,区交运局、区交警大队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码头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安置;负责公路交通的秩序疏导,保证救灾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负责交通管制。

2.2.5 应急救灾组及职责
由区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人武部、公安局、武警中队、区消防大队、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住建城管局、区国土局、区文广局、区经商科局、团区委、区供电局、区天然气公司、区供排水公司、区人防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分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次生灾害扩大;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2.2.6 救灾物资组及职责
分管民政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局、区经商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局、区供销联社等部门和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维护,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2.2.7 气象水利检测组及职责

由分管水利副区长任组长,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抢修水利设施,防止次生灾害,保障安全生活用水,灾区天气预报。
2.2.8
宣传报道组及职责
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震减灾办(住建城管局)、区文广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组织新闻发布会,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活动。

3. 预警和预测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负责与省、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将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向区政府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宣布区政府、乡镇进入临震应急期,区政府、各乡镇进入临震应急期后要采取如下应急防御措施:配合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储存应急物资;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3.3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即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矩期预报,即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即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4级:“4.0级至4.9级地震“5级至5.9级地震“6.0级至6.9级地震“7.0级以上地震

全市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和地震预报,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以市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为准。

各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区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我区境内人口密集地区所在地7.0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我区境内人口较密集所在地6.0—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我区境内人口较密集所在地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我区境内人口较密集所在地4.0—4.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发生在我区境内人口较密集所在地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全区地区生产总值1%

7.0级以上

重大地震

灾害

50—299


6.0-6.9

较大地震

灾害

20—49


5.0-5.9

一般地震

灾害

20人以下


4.0-4.9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区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区人民政府区长批准立即启动区地震应急预案,区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和区属及区属以上企业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同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支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区人民政府区长批准立即启动区地震应急预案,区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和区属以上企业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启动,视情况请求市人民政府支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立即启动乡镇地震应急预案,视情况请区人民政府启动区地震应急预案。区防震减灾办(住建城管局)协助乡镇地震应急工作。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决定,级响应由市政府人民政府决定。当需要启动级响应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局。

4.2 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已有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如果发生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比如造成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灾区社会动荡,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震情速报

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4.0级以上地震,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应在25分钟内将市防震减灾局初步判定的地震震级、地点、时间速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区长,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3.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地震灾情迅报网,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要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灾害损失情况,汇总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要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市防震减灾局;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要与受震乡镇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乡镇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区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震区所在地的地震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通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调查了解灾情,掌握灾情的发展动态,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国土、水务、教体、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防震减灾办)、区救灾抢险应急办和区民政局。

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市防震减灾局并及时续报;同时,按规定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台办,并抄送区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防震减灾办)、区应急办、区民政局。区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3.4 震情灾情公告

区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局)要按照《宜宾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宣传预案》、《宜宾市震情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和《南溪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查后发布。

4.4 指挥与协调

4.4.1 级响应

区人民政府领导我区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履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区人民政府区长主持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协调区人武部和武警大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协调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各专业应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第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应、伤员接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四,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五,视情况决定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

第六,视情况决定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4.4.2 级响应

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履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区抗震救灾办公室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配合市防震减灾局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配合市防震减灾局派出地震同志应急工作队开展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向区人民政府建议,请市人民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通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了解震情和灾情,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

4.4.3 级响应

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区应急办公室和区民政局;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配合市地震局提出地震趋势估计,指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协助市防震减灾局派出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工作;适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5 紧急处置

4.5.1 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程度、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判断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影响;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组织协调援助救灾物资的调集与分配;组织协调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域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5.2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协助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助省、市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区人武部、区武警大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作抢险。

区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预防疫情发生。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救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和就近医院。

区住建、交运、水务、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各救援队伍,对通信、交通、供水、供气、供电、化学物质仓库等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4.5.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程序实施。对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露危险品,采取处置措施;监视各类次生灾害及建(构)筑物的坍塌危险,采取防范措施。

4.5.4 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制订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制定、规划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和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情况下制定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并指挥群众按疏散的范围、路线,到指定的避难场所进行紧急避险。

区民政局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区文广局、旅游局做好对风景区游客(特别是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宣传、疏导工作。

4.5.5 次生灾害防御

区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区水务局、区住建城管局、区电力公司、区天然气公司、区自来水公司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区环保局加强对灾区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的监测,协调当地和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防止或减轻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

区国土局会同区住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交运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区发改局、区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农业局采取措施恢复农业生产,减轻灾害损失。

4.5.6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配合市防震减灾局向震区派出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监测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5.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灾,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非灾区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援;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5.8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灾害调查

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协助省、市防震减灾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决策依据。

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配合市防震减灾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的情况。具体按照《南溪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信息发布的规定执行。

4.7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的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施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援

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区外事侨力办、区民政局、区经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于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区外事侨务办、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负责接待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求援队伍。

区红十字会通过市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呈;接受中国红十字总会转赠的国际社会和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5.3 保险

各保险公司做好有关保险理赔,保证及时赔付。

5.4 调查和总结

由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乡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建议后报区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救援队伍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预备役民兵

地方救援队、市地震救援队、当地驻军部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区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医院或卫生院

区城各类医疗机构、后备医疗队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区住建城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监察、区审计、区安监等部门组成建筑物安全鉴定专家组,及时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省、市相关部门专家应急队伍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区经信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文广局、旅旅局负责组织协调和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广播电视信号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必须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

6.3 应急保障

6.3.1 物资装备保障

受灾乡镇、区财政局、审计局和监察局根据《南溪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

区住建城管局负责建筑抢险抢修器械准备及区政公用设施抢险器械准备。

区民政局负责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准备。

区发改委、区粮食局负责救援工具及生活必需品准备。

区交运局负责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准备。

区公安局负责消防及救援装备、器材准备。

区卫计局负责救护车辆和医疗救护器材准备。

区水利局和当地政府负责水库、大坝、堤岸的抢修装备准备。

道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的抢修装备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准备。

6.3.2 电力保障

区发改局指导、协调区水务局、区电力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系统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3.3 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保障

区气象局组织开展气象监测,加强预报指导,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专题预报和气象服务。

6.3.4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3.5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镇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乡镇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3.6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区外事办、区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宣传:区住建城管、经商科、教体、文广、旅游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序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演习: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由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南溪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区、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区人民政府督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局。

发生在我区境内人口较密集地区的4.0-4.9级地震,称为强有感地震。应对强有感地震由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并督导有关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立即启动三网一员(宏观观测网、灾害速报网和知识宣传网及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组织开展社会动员、知识宣传、自救互救,由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迅速了解、收集震情、灾情,按123466……小时间隔向市防震减灾局、区人民政府上报。视其情况,启动级响应,震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视情况组织人员赶赴灾区,进行地震应急工作,将情况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

7.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当乡镇场镇或人口稠密地区发生地震谣传事件,区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视期情况,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赴谣言发生地,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发生地震谣传言事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要及时进行科学的地震知识、法律、法规宣传。乡镇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区人民政府要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视其情况,市防震减灾局派工作组到谣言发生地,指导乡镇平息谣言。将平息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局。

7.3 应对邻区(县)震灾

当邻近区(现)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我区,视其对我区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区人民政府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与邻区(县)人民政府和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防震救灾工作。

8. 附则

8.1 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 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订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在预案更新期限内,若有涉及人员发生变动,以新调整到岗位的人员为准,不再另行行文。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承担。

8.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由区防震减灾办(区住建城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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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06:26:0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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