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力做好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营府办发〔2017〕19号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力做好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绥安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省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县棚户区改造力度,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完善城镇功能,促进城镇转型升级,现就全力做好我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府关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标国家棚改政策实施范围,完善各类棚改规划,进一步厘清待改造的棚改项目,并按项目建立台账”的规定,我县 2017年需实施棚户区改造任务9615套(户),其中拆旧建新800套;货币化安置500套;老旧院落改扩翻项目500户;续建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 7815 户。
二、实施范围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度扩大为县城规划区内、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和其他居民居住条件需要改善、配套设施老化破损、居住环境差的旧城区危旧房、老旧院落改扩翻,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加快推进
(一)完善规划有序改造。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强、公益性强,各相关乡镇、绥安街道办和县级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作用,在充分尊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完善棚改规划,并按项目建立台账,优先实施改造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最困难、安全隐患最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改项目,其规划改造的棚改项目原则上2018年底前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各相关乡镇、绥安街道办和县级职能部门要发挥组织引导作用,做好综合协调调度工作,加大力度,加快推进项目的实施,合理确定工期,优化项目施工组织,加强技术和施工力量投入,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确保按时竣工交付。
(三)全面提升改造质量。各棚改建设平台既要加快以往年度开工配套完备的棚改项目完善工作,又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组织实施好新建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采取改、扩、翻建方式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要注重房屋使用功能提升,使棚改项目真正建设成棚改居民满意的民心工程。
(四)推进棚改货币安置。大力推进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棚改安置模式。各相关乡镇(街道办)、棚改建设平台要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县政府办《印发〔2016〕39号)出台的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积极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对已有住房而不需要安置、且本人自愿的棚改居民,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的意义。实施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改善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有利于新旧城区功能互补,协调发展,加快“川渝合作示范县和生态田园城市”建设步伐。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按照省府的文件要求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
(二)狠抓宣传发动,严格执行政策。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标准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宣传,要主动落实并解读政策,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要素保障。要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一办四组”工作人员;县棚改办抽调人员务必脱离原岗位集中统一办公,具体负责全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日常改造,其他兼职人员要统筹兼顾做好资金管理拨付、项目实施指导、资料收集整理等相关工作,确保单位本职工作与棚改兼职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推进。乡镇、街道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真正形成全县上下合力攻坚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质量、资金安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规范工程立项、招投标、组织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环节,高质高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要高标准搞好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完善基本功能,满足居住需要。要建立健全全棚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项目预算、决算、审计等过程。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棚改专项资金。监察、财政、审计、棚改办等部门要加强棚改专项资金监督审查,发现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1.营山县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表(新建)
2.营山县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表(续建)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