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关于征收高坪区清溪道办事处炮房沟村三四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第十号令的规定,现就征收土地补偿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充市2014年第2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4〕13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充市2014年第25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4〕1254号)文件精神,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炮房沟村三、四土地被依法征收,作为南充市城市开发建设用地。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和兑付办法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南府函〔2009〕2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安置基准日。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二○一五年六月八日“关于依法征收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炮房沟村三、组土地”的公告日为基准日核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年龄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年龄。
3.安置补助对象。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凡征收土地公告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或者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的正住农业户籍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中服现役的义务兵、复员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婚嫁、出生、收养登记入户的人员,属于补偿安置对象。对其他迁入人员不予安置。对当兵服役人员待服役期满后,凭退伍证到辖区人民政府进行安置;对服刑劳教人员待服刑期满后,凭服刑人员释放证明到辖区人民政府进行安置。
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兑付方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用、缴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具体兑付由区人民政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兑付地点区政府另行通知。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
1、林木、地面附着物补偿。按南府函〔2009〕2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按南府函〔2009〕200号文规定的标准。实施用地之前支付青苗补偿费。鱼塘、成片花卉园;经济果树园、成片的桑园在享受了相应补偿后,不再补偿青苗费。
3、附属设施补偿。产权调换还房安置户,属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不予补偿,在集体还房时统一修建公共配套设施;货币补偿或自拆自建被拆迁户,属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应予补偿。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征地农转非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述被征地组的全部农籍人员将集中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
征地安置补偿工作,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两法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府函〔2009〕200号文件精神,坚持依法行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欢迎被征地组群众监督。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