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10余万元一片区经理获刑3年
挪用资金10余万元 一片区经理获刑3年
一家电子公司的经理在办理业务时,擅自将为公司收取的GPS服务费10万余元挪用,自己开办了一家电子公司。近日,这名经理被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家住顺庆的张某在一家电子公司工作,因其在工作上表现出色,被公司任命为片区业务经理,负责顺庆、南部、阆中、西充等地汽车GPS业务开展,并代表单位收取由该公司提供的该项目的服务费。起初,张某不负众望,将业务开展得有声有色。后来,他看着从客户那里收到的GPS服务费越来越多,渐渐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开始打起了这笔服务费的主意:自己为何不把钱拿来做些生意,反正这业务是自己在管理,公司也不一定会知道。于是,张某抱着这样的心理,从2013年3月至8月期间,把从客户那里收到的GPS服务费10.552万元挪用,开办了一家属于自己的电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不久,张某的异常行为就被公司发现,并报了警。警方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其家人见此情况,赶紧为其退赔了全部钱款。但因其已触犯刑法,仍被诉至法院。
在顺庆区人民法庭审理此案过程中,双方律师为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展开了激烈辩论。作为受害单位的电子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为了将公司的钱财据为己有,其行为恶劣,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张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张某的目的只是暂时将钱挪用于牟利,而非永久性占有,其行为应是挪用资金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0.552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目的是挪用而非占有,构成挪用资金罪。为此,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