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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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3日发表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0〕31号),并依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8月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锦江区等13区(市)县由原每人每月4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5元;彭州市等6(市)县由原每人每月3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6元;新津县由原每人每月4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6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 我市此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历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较高的一次,锦江区等13区(市)县提高30.77%;彭州市等6(市)县提高41.82%;新津县提高20%。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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