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一、抽查依据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一)第12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在华工作外国人、受委托专门机构信用记录形成、归集、公示、使用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3第19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政府245号令)***3第18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下放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老护字〔1995〕第225号)第九条: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 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省直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企业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抽查对象
相关事项被许可对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事项的单位或个人
三、抽查方式
1.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已经建立的相关许可事项抽查单位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2.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四不两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一)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抽查要点
1.是否存在超比例用工;
2.是否存在三性岗位使用派遣工;
3.是否同工同酬;
4.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5.派遣工劳动保护制度是否完善健全等方面内容;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二)对来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抽查要点
1.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2.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是否为其办理就业证或办理备案、注销等手续;
3.用人单位是否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4.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三)对来华就业的外国人及其单位抽查要点
1.是否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延长就业期限;
2.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工作证明的情形,并督促做好年审工作;
3.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四)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抽查要点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抽查要点
1.是否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2.是否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3.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4.是否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5.是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6.是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7.是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8.是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9.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抽查要点
1.是否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
2.是否提供虚假信息;
3.是否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4.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
5.是否违法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6.是否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
7.是否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8.是否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
9.是否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
10.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七)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抽查要点
1.是否超越许可范围进行考核鉴定;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情况;
3.在考核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高、降低考核鉴定标准的情况;
4.是否按照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
5.是否按照规定收取鉴定费用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八)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抽查要点
1.实行非标准工作制度的企业,是否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企业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是否按有关规定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工资报酬;
3.对于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企业是否将其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
4.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市政府、省人社厅等上级部门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第二步:在已经建立的相关许可事项抽查单位目录库中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及人员;
第三步:在执法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局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督检查信息;
第八步: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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