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个体工商户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的鼓励、推动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的规定,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体系,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通知》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由业主提供营业执照、拟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通知》明确,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费,由业主按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实有人数,按上年度实发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业主按照全部人员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由业主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通知》还规定,失业保险费率随国家、省政策调整。从业人员履行规定的参保缴费义务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