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国定居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皖人社秘[2013]260号
关于出国定居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
有关问题的批复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出国定居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人社[2013]31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经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因此,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且丧失我国国籍的,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清退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不再另按缴费年限增发相应月数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