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四大措施规范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7月12日,记者从“全省民办技工院校长及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上获悉,为了依法加强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保障院校稳定持续发展,省人社厅决定采取四大措施规范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省人社厅首先要求,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凡连续两年不招生,或存在虚假欺骗宣传、学校管理混乱、社会信誉度差等严重问题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改,整顿期间不得招生,对整顿后经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设立审批。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认真论证,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三是规范异地办学。严禁以提高班、高级班等名义,将学生转移到其他学校学习。学校新增专业(工种)、提高培训层次、变更法人或办学地址,必须到审批机关审批备案,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四是规范招生宣传和收费行为。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按照当地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乱收费。此外,我省还要求,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非法集资办学。(记者:李艳 实习生: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