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小额担保贷款 发布时间:2012-04-26 08:05:02
一、对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创业农民、就地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民(以下简称创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微利项目(不包含建筑业,不动产销售、转让土地使用权业,广告、评估、咨询中介服务业,金融、典当、融资担保业,娱乐、桑拿***、氧吧、美容美体等高档消费业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创业人员创办个体经济实体的,贷款额度由原来的男性不超过5万元、女性不超过8万元,统一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企业法人实体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企业股东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三、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确定,应根据申请人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注册资金、实有资本、安置就业人数以及获得贷款后增加新就业岗位合等情况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一般不应高于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
四、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对有发展前景、还贷及时、增加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给予二次贷款。
五、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上上浮3个百分点予以全额贴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随利率调整而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