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村庄周边养殖场气味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村庄周边养殖场(户)气味污染整治工作,减少气味污染排放,保障农村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全市村庄周边养殖场(户)进行气味治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今年开始至2020年,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对镇村周边500米以内养殖场(户)开展养殖气味整治和有序关闭搬迁工作。同时,对整治后的养殖场(户)实行动态管理,防止气味污染反弹,确保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关闭镇村周边500米以内不整治或通过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户)。各镇街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对镇村周边500米以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先进行生物技术除味,对不整治或通过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户),从今年下半年开始,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期关闭或搬迁,至2020年,分别完成村庄周边100米、200米、30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户)气味整治和关闭搬迁工作。
(二)镇村周边500米以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严禁新建和改建(环保设施除外)。对违规违法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停止其养殖。
(三)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执法力度。对存在气味污染、排污不达标、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必须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不愿治理、治理不达标的,依法取缔或停止其养殖。
(四)落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气味治理措施。鼓励养殖场(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同时,充分考虑农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要求,防止以“农田利用”为名变相超标排放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将废弃物经治理达标后综合利用,并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养殖场(户)气味治理的基本要求和治理模式
(一)养殖场(户)气味治理基本要求:按照“一控两分三防两配套一基本”建设要求,所有养殖场(户)除确无污染物排放的外,其余均应建设堆粪场、沉淀池(基本设施);用于收集污水的管道应封闭运行,不得采用明沟布设;畜禽舍清洁、卫生。
(二)养殖场(户)气味治理的几种模式:
(1)微生物除味技术(适宜于标准畜禽舍)。充分利用生物技术或自然循环微生物产品,通过自动喷淋系统和畜禽饮用水添加两种方式,实现畜牧养殖区内空气异味的有效控制,达到畜牧健康养殖的目的。
(2)畜禽舍空间电场空气净化技术(适宜于标准畜禽舍)。畜禽舍使用空间电场空气净化技术不仅达到了无臭或微臭,同时能够很好的预防空气传播疾病。该设备是依据空气微生物空间电场自动疫苗化原理,同时畜禽舍内采用网纱隔离防疫设计防止疫病虫媒传播。该设备对舍内可吸入颗粒物、微生物气溶胶、臭气浓度通过空间电场(或称静电场)实施消灭、减毒、降低浓度,具有净化空气、灭菌消毒、除臭祛湿和促进钙质吸收四重功能,同时还实现了畜禽舍的自动防疫。
(3)“复合酶薄床清洁养殖”技术模式(适宜于村庄周边中小型圈舍养猪场)。该技术利用全新的自然农业理念,结合现代微生物发酵处理技术,开发的一种环保、安全、有效的生态养猪模式,实现养猪无污染排放,无臭味、无苍蝇,彻底解决了传统养猪场的粪污污染问题。
(4)异位发酵床模式。在猪舍外建设发酵床,床体填充垫料层,由多种益生菌组成共同菌集,以锯末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辅料,组成具有分解消纳畜禽粪尿功能的降解堆,养殖场(户)只需将粪尿抽放到该降解堆上,该降解堆内的微生物即发生强降解作用,24小时之内,粪尿即降解为水蒸气、二氧化碳和氮气后完全挥发。
四、气味治理范围确定、治理达标认定及需关停标准认定的原则
村庄周边500米以内的养殖场(户),只要有明显异味及周边群众有一次以上举报的,均在气味治理范围以内。通过开展气味治理,养殖产生的异味对周边居民生活无影响,或者离养殖场(户)最近的5个常住居民户和本养殖户所在村委会均认可,可视为达标。对不整治及通过整治后仍有群众投诉(恶意投诉除外)的养殖场(户),按照畜禽污染防治属地负责的要求,由所在村委负责先令养殖场(户)限养(减少养殖量)或停养,视情况再给其一次整改机会,仍达不到要求,并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可召开村党员议事会或村民议事会,决定其是否停养或选址搬迁。村委会对作出停养决定的养殖场(户),可令其改作其他农用设施或按照村规民约采取必要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规范畜禽养殖业生产经营行为和加强污染清理整治责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到各责任主体。对村庄周边500米以内的养殖场(户)进行清理,执法依据要充分、执法程序要严谨、执法方式要灵活。对于逾期仍拒不自行清理的畜禽养殖场(户),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强制清理。在整治工作中,要及时掌握畜禽养殖场(户)的动态,快速解决信访问题,帮助畜禽养殖场(户)寻找出路,化解矛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畜禽养殖场(户)污染物排放管理,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处罚。加大对养殖场(户)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监督管理力度。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理整治相关工作。
(二)完善政策保障。各镇街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投入,对积极采取清理整治措施的畜禽养殖场(户),给予适当奖励。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畜禽养殖场(户)清理整治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到畜禽养殖场(户)面对面做好宣传和教育。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户)“一场一档、一月一巡查”机制,严防违建养殖场(户),严防偷排、漏排和超标超量排放养殖粪污。严防畜禽养殖场(户)未经审批无序违章乱建,从源头上解决养殖业污染水质及影响环境的问题。鼓励群众监督,路口显眼位置设立监督公示牌,公布养殖场(户)名称、负责人、养殖量、养殖模式、治污措施、消纳土地、(户)监管责任人、举报受理电话等信息,巩固清理行动成果。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