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二批青岛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引智成果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关于印发青岛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68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第二批青岛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第二批青岛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5月26日,6月中旬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并会同相关专家完成对候选单位的实地考察,6月下旬根据候选单位情况,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确定评选结果,报青岛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表彰授牌。
二、申报程序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市直企事业单位可直接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请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填写《青岛市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申请表》(***2)一式三份报莱西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管理服务科,并将表格电子版发LX88465224@126.com,相关文件及表格(***1和***2)可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qdhrss.gov.cn)“通知公告”栏目查阅、。
联系人:倪剑利 程显天 联系电话:66035783
***:1.关于印发青岛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青岛市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申请表》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 文 件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青人社字〔2011〕168号
关于印发青岛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青岛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有青岛特色的引智成果推广工作,更好的服务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发展,建立我市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智成果是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简称,指的是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的管理方法等。
第三条 建立青岛蓝色经济引智成果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引智示范基地”)是青岛市引进国外智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指导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引智示范基地的示范引导,加快形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与经济社会发展联动的格局。
第四条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外国专家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成果上报、经费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按照相关程序向评审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一)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属蓝色经济区范围内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有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
(三)引智成果在同行业具有领先地位,对周边地区或相关领域的单位有较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具备实现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的手段和能力;
(五)申报命名的引智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适于开展示范和推广,且拥有规范的示范和推广场地(场所)。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将对申报单位的总体情况、引智成果、示范作用等方面进行集中研究,采取分类比较、综合评估、优中选优的办法予以确定。引智示范基地的评审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初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候选名单。
(二)实地考察: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专家,组成考察小组,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三)评审: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专家根据初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安排申报单位就相关问题进行答辩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1、引智成果的先进性和典型性,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半岛蓝色经济核心区的技术、产业政策;
2、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价值及前景;
3、申报单位的科技研发水平,以及宣传、示范、推广的软硬件条件。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评选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引智示范基地按工业项目和农业项目进行分类评审和管理,命名的有效期为两年。在两年有效期到期前,即将到期的项目可以提出延期申请,由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效益评估,评审后认为仍有推广价值的,命名的有效期可一次性延长两年。
第八条 引智示范基地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自查评估报告,参加引智归口部门对其进行年度审查。
第九条 对命名的引智示范基地,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授予“青岛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标牌,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支持引智示范基地对本单位和被命名的引智成果产品或技术进行宣传。
(二)支持引智示范基地申请国家、省市的国际间科技合作、人才交流等重点项目、参加国家、省市有关奖项的评选。
(三)对引智示范基地申报的国家、省市引智项目予以优先安排,项目申报和经费使用按照国家引智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命名有效期期满前,根据每个引智示范基地每年完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目标和任务情况,经评估从市财政中给予每个引智示范基地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五)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引智示范基地,支持引智示范基地开展与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相关的培训、交流、推介、展览等活动。
第十条 引智示范基地应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在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推广已取得的引智成果或工作经验,并宣传引智工作在成果形成中的作用;
(三)接受相关引智归口部门对本单位引智工作和成果示范推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智示范基地,将撤销其命名: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引智示范基地命名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中进行虚假宣传、商业炒作等或有重大失误的;
(三)引智归口部门年度审查不合格,经实地考察后认为不适合继续作为引智示范基地的;
(四)存在其它不适宜继续作为引智示范基地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园的试行办法》(青人字〔1999〕77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青岛市工业引智成果示范单位的试行办法〉和评审2002年度青岛市工业引智成果示范单位的通知》(青人办发〔2002〕199号)同时废止。
***2
青岛市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
申 请 表
基地名称
单位名称
20 年 月 日填报
填 表 说 明
一、引智成果名称系指引智基地所要示范推广的品种或技术。
二、申请单位系指申请单位法人注册正式名称。
三、所在地系指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开展的主要区市。
四、单位性质系指科研院所、企业、大专院校或其它。
五、行业系指农业、工业或服务业。农业领域应填写具体专业:种植业、渔业、畜牧兽医、林业、农业综合等。
六、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计划:申请单位在未来两年内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计划及预期目标。
七、照片页应附有2幅规格为5寸的高质量原版照片,内容可以是:基地全景、外国专家在基地工作或基地人员在国外培训、引智成果特写、成果示范推广情景等(续延项目请勿重报),每幅照片均须附有简要文字说明。
八、书面申请材料用A4打印纸打印,补充材料请附在申请表后(合订在一起)。
引智成果名称 | 1、初次申报 2、重新申报 3、续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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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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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性 质 | 法人 代表 | 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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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 人 | 中高级 职称 | 人 | 外国 专家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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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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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 成 果 摘 要 | (该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的内容及其先进性和适用性简介,限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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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请 核 心 外 国 专 家 信 息 | 姓 名 | 性 别 | 5 | 出生年月 | ||||||||
学 历 | 国 籍 | |||||||||||
专 业 | 在华工作时间 | |||||||||||
专家在项目中的作用(300字以内): | ||||||||||||
聘 请 核 心 外 国 专 家 信 息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学 历 | 国 籍 | |||||||||||
专 业 | 在华工作时间 | |||||||||||
专家在项目中的作用(300字以内): | ||||||||||||
申 请 报 告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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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 章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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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 章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职务: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职务: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评审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职务: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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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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