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系列中高级
安阳市人事局文件
安人职〔2005〕7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公证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5〕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阳市人事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现状,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我们对《河南省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4]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公证处中执业的专职公证员。
三、公证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其中,三级公证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学历和资历要求
1、申报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参加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公证员资格,担任执业公证员二年以上。
2、申报二级公证员的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四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二年以上。
3、申报一级公证员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五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公证业务工作中。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办各项公证业务。
(2)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
(3)具有指导实习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3、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5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均办理公证100件以上。
(2)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二)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具有研究、分析处理公证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3)掌握国内外法学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能够应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新领域的公证业务。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重大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历。
(2)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
(3)具有指导三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3、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5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4、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200件以上。
(2)办理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公证事项2件以上。
(3) 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4)省(部)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
(5)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三)一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
(2)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3)具有组织公证业务领域重大专题研究和全面指导公证业务的能力。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历。
(2)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性强。
(3)具有指导、培训二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3、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4、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出色办理全省重大、疑难公证事项3件以上,得到公证界专家的公认,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年均办理公证300件以上。
(3)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4)省(部)级二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5)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全国公证员协会奖励。
三、破格评审条件
凡破格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正常评审条件中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与经历外, 论文与论(译)著、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破格评审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1、2条中的1条: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5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年均办理公证200件以上。
4、办理本地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公证事项2件以上。
5、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6、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二)破格评审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1、2条中的1条: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办理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3件以上或为省辖市政府提供1项以上决策性法律意见被采纳,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年均办理公证300件以上。
5、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6、省(部)级二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2项以上。
7、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全国公证员协会奖励。
(三)破格评审一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5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1、2条中的1条: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3、出色办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公证事项4件以上或为省辖市政府提供2项以上关键性、决策性的法律意见,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公证界同行专家的认同。
4、年均办理公证400件以上。
5、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6、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7、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全国公证员协会奖励。
附 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著作与论文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条件中涉及数量的,须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三、本条件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论文与论(译)著、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四、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
五、任现职期间,因工作失误出现错证、因审查不严出现假证情况的,任职期满后延缓1年,确有悔改表现者,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故意出具假公证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