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莲都区人力社保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莲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莲政办发〔2014〕23号)等法规,结合我区人力社保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莲都区人力社保系统各科室、下属各单位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义务。
第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应结合本《预案》的贯彻实施,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块负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内容应包括: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工作职责;
(3)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4)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保证措施;
(5)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6)事故报告制度;
(7)资金保证。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块负责” 的原则,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专职安管员任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由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组成。
局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决定启动本预案,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组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请示区政府启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有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有关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紧急调用本系统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安抚工作;
(六)配合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适时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
(八)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办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责任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八条 全区人力社保系统的各下属单位必须服从区人力社保局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①抢救:立即组织抢救;②报告:一般情况下,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时,如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联系不上,事态重大需政府部门迅速调集救援力量等情形,可直报区人力社保局、区安监局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现场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①抢救: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②报告:应当于30分钟内向莲都区人力社保局、区安监局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③保护: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三)区人力社保局局:接报后,①救援: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②报告:一般情况下,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并于1小时内向区政府、市人力社保局报告;③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了解情况。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
第四章 应急救援责任单位应急行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处置突发事故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情况报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五章 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莲都区人力社保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情况,并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报有关单位进行救援和处理。
(二)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积极做好救援和处理响应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及有关人员切实做好救援、抢险、处理善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救,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六章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十六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领导应及时进行分析总结,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认真吸取教训,落实实际措施。
第十七条 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区人力社保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发生突发事故时瞒报、谎报、漏报、拖延不报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在处理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的人员;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由科室以及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预案》适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执行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度。对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充实,以验证其实施过程的正确性和效用性。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联系方式
局长:梁永光136****8829
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长:吴松妹158****0018
专职安监管理员:罗 斌137****9886
兼职安监管理员:秦艺峰159****4511
紧急报警电话:110
火灾报警电话:119
急救中心电话:120
区政府值班室电话:2271911 2141027
区安委办值班电话:2152635
在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并及时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快报内容:
1、事故单位详细名称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3、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初步评估
4、事故简要经过
5、事故性质、原因的初步判断
6、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工作和平常演练所需的有关经费,由区人力社保局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专项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的适用部门,根据要求,相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区人力社保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 莲人社〔2017〕30号.cebx |
文章来源: 供稿人: 编辑:区人力社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