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仲裁院深化庭前调解工作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
张某系某公司职工,2017年4月13日在做工过程中不幸受伤。张某就工伤待遇多次与用人单位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2018年5月14日向兴义市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支付九级工伤待遇补偿金166627元。
2018年6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时,仲裁庭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基础上,耐心、反复地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从法律层面分析问题、把控问题、缩小分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体检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共计99760元,扣除申请人向公司借款1000元和公司已支付的住院生活费及护理费4760元,以上补偿合计为94000元,加上后续治疗费4000元,被申请人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某各项补偿费用共计98000元;三、被申请人履行协议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再向被申请人要求任何补偿待遇。
工作中,兴义市仲裁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深化庭前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劳动争议,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维护新时代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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