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新在哪里
2017年人社部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在内容上更加细化和完善,新规则的施行对规范仲裁机构依法办案,推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实体化的办事机构。二是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范围,新修订的《办案规则》明确了适用终局裁决事项的标的金额为单项计算金额,并将追索竟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内。三是新增“简易处理”内容,新修订的《办案规则》,对适用简易处理的争议案件,经被申请人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仲裁庭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箱等简便方式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处理情况,灵活确定举证期限,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四是新增“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新修订《办案规则》明确规定:对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在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同时,相应缩短了仲裁委员会对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的确定和通知期限。五是新增了“调解程序”一章,进一步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独特优势,重点规范了调解组织调解与仲裁的衔接程序,强化了仲裁调解作用,明确调解优先原则,对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新修订的《组织规则》一是明确了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仲裁员的考核、培训等工作进行了规范。二是对授权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等进行监督,明确了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三是对仲裁经费保障、仲裁场所和设施设备、仲裁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建立仲裁员职业保障机制,拓展仲裁员职业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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