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有关问题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于2015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国发〔2015〕2号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促进了人力资源流动,因此不断推进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非常必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呢?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18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如下:
关于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关于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一)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及其变种内的工作人员(含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下同),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基本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即:缴费年限=企业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企业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
2、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存储额计算转移。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文件)规定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在各地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之前,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由原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清退2014年10月以来缴纳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黔府发〔2016〕5号文件规定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三)2014年10月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其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本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应按规定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个人账户余额的抵扣和继承,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关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问题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职业年金基金;需要记时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记实后再办理转移接续。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办理了正式调动(含转企改制)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人社部规〔2017〕1文件规定,根据2014年10月1日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补记职业年金。
(三)职业年金转移手续办法按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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