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公益性岗位是为解决特殊人群就业问题,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公益性岗位终止(解除)后,劳动者是否应当享受经济补偿?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它体现的是一种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所以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为避免公益性岗位成为部分人员的长期工作岗位,不利于安排其他需要照顾的就业困难群体;而不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则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用人单位接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从而缓解困难人员的就业难度。
由此可见,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一种就业援助措施。因此,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既有利于维护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又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
需要注意是,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但除了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外,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均都应当适用公益性岗位,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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