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2017〕38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2017年企业职工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项目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培训对象:为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本企业新转岗人员。
2.培训模式:由企业与市人社部门委托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
3.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
4.培训期限:企业可结合岗位需求确定培养目标,既可确定为中级工,也可确定为高级工,培养期限为1至2年。
5.培训教师:由培训企业和培训机构分别指派,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培训机构选择优秀一体化教师作为专职指导教师。
6.学徒工资: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
7.培训费用: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该项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8.补贴标准:按照规定政府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出具正规培训费票据为准)的60%确定,每人(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4000元至6000元,不足4000元按4000元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二)技师培训
企业可组织具备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职工参加培训机构的培训,由个人先期垫付培训费,培训结束后,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分别享受1600元和3000元的培训补贴。
(三)高级技师培训
企业可根据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的需要,提报高级技师培训申请,市人社局根据申请情况,2017年将组织200名高级技师参加创新能力培训。请各单位于3月30日前将参加高级技师培训人员名单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日常管理
(一)备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开展前1个月提出申请,将以下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一式2份,附电子版):
(1)沈阳市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申请表;
(2)学徒培养计划;
(3)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培养协议;
(4)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学徒制培养协议;
(5)学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6)学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考核。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单位和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实施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培训过程、培训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培训任务完成后组织技能鉴定,如岗位为行业特有工种,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可申请由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鉴定。
(三)补贴申领。企业在培训任务和鉴定考核完成后,由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领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需递交的材料(一式2份,附电子版):
(1)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学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3)《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员登记表》;
(4)企业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学徒制培养协议;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培训人员花名册;
(7)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防止弄虚作假,严格按照申报程序的要求做好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工作,确保我市各项职业培训政策落实到位,切实推进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点击此处查看***(zip格式压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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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申请表
2.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员登记表
3.企业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学徒制培养协议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花名册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