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扩面政策
取消农业户籍限制(按照省政府户籍改革政策居民户籍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1、按沈劳社发[2009]40号第一条规定:凡在2009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户籍的,在年底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以我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计发的养老金不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计发。从2010年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缴费标准:(1)以我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缴费金额为60,372元。(2)缴纳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800元。
待遇计发:参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即: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历年缴费指数均为0.6。
在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按参保缴费时实际年龄的计发月数计算,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计算。计发的养老金不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50%的按50%计发。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缴费次月起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从2010年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2、按沈劳社发[2009]40号第二条规定:凡在2009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户籍的,在年底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自由职业者,可在年底前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可延续缴费至15年后再办退休,也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补缴起始时间最早
为1998年1月),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15年后再办理退休。此前已按相关政策参保的同类人员,若本人自愿也可按此办理。
3、按沈劳社发[2009]40号第三条规定: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我市居民户籍的农村居民,在男年未满45周岁、女年未满40周岁前,可自愿按照《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沈社办发[2006]4号)的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从业的可随用人单位参保,从事自由职业的可按个体从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退保障参保险
鼓励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退保障参保险。可根据本人意愿从1999年1月起,至被征地并参保时止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99年1月年龄未满18周岁的,从年满18周岁补缴。
在退保障参加保险的过程中,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区、县(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规定,决定原政府补贴部分如何投入,来鼓励参加保障的人员转为参加养老保险。
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1、按沈劳社发[2005]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因调转等原因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在新企业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原企业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或在原企业与新企业间中断缴费,经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认定后,其欠缴的或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可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
2、按沈劳社发[2008]16号第七条规定:职工所在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但因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长期下岗,因各种原因不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可与企业签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重新就业的企业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