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10-26 点击数:2385 来源:医疗保险科
芜人社秘〔2017〕383号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相关政策:
(一)取消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需在安置地居住一年以上限制的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异地安置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照执行。
(二)中央、部、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长期驻外人员实行备案制,待遇参照异地安置医疗待遇执行。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的相关办理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院建议转外就医的,由经治医师填写相关信息,经医院医保办同意后,通过医保系统上传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参保人员个人要求转外就医的,凭经治医师填写的转院申请,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系统升级后直接在网上办理。(具体时间等另行通知)
(三)危重病人需要先转诊的,应在就医开始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四)恶性***、器官移植患者在办理转诊手续后的一年内,到转入医院进行治疗,无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复诊备案手续。
三、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定点医药机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的费用直接结算;未持卡结算的医疗费用报销款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