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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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16日发表
2015-10-16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部)、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44号)文件精神,通过对全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综合分析,经研究决定,自起全市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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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余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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