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86号)
市及各辖区社保中心、医保中心: 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全市驻镇高校、技职院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幼儿园的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应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的有效衔接和落实工作,切实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经研究,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在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缴费,参加次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确定。 三、在校学生享受与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等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然年度待遇享受,即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新入学的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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