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镇社险领〔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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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13日发表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社会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2018年1月 1日起按企业的标准为所有雇工参加并足额缴纳社会保费。新增加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上述规定为所有雇工参加并足额缴纳社会保费。 特此通知。
镇江市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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