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爱军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拟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公示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刘爱军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拟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公示
刘爱军,男,1978年9月出生,焦作市金盾保安服务总公司职工,工作岗位为保安。
2013年9月14日上午10:40左右,刘爱军突然发病,不能控制身体,休息后不见缓解,随即送往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往博爱县柏山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9月25日博爱县柏山镇卫生院出具医学死亡证明书:刘爱军死亡日期为2013年9月14日,死亡原因为脑疝形成。
2014年5月29日,刘乃英以刘爱军在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经调查核实,刘爱军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拟对刘爱军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现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期限: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18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电话:0391-2118881、2118882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