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民办职业介绍走向规范化
为规范民办职业介绍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工作,2007年8月1日起,杭州市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将根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规范》指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前,应当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核准证》,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与相关部门签订《民办职业介绍所进场设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协议书》,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应经培训,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采集的招聘信息应真实有效,并负有对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求职人员的隐私进行保密的义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收(退)费的有关规定。
同时,《规范》规定了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发生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的职业介绍信息、违法为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介绍职业等八条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罚,给求职者或用人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