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障两个办法公示征求到意见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15日在杭州日报公示后,截至10月21日,共接到市民电话3186个、传真8个、电子邮件19个、信件4封,其中咨询类3054人次,意见建议类163人次,经梳理后,归纳为51条。在此,感谢广大市民对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障两个《办法》的关心和支持。
对这些意见建议,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听取汇报,逐条分析研究。按照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在解决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上没有漏洞、不留空白;既要关注民生,又要关注民主,两个《办法》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应该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应该体现广大老百姓的意愿,让杭州660多万市民、200多万外来务工人员来当家作主,来共同参与两个办法的制定;对群众提出的这些意见建议,能吸收的要尽可能吸收,并及时向社会反馈吸收采纳情况;要抓紧修改完善两个《办法》,切实提高政策的“含金量”,扩大人民群众受益面,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好处,做到制定两个《办法》为人民、制定两个《办法》靠人民、两个《办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两个《办法》的成效让人民检验的要求,现对意见建议答复如下:
1、对已在杭州居住,具有杭州市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条件中规定的10年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年限设定过高,建议适当降低。
答:经研究,杭州市区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准入户籍年限由10年改为5年。
2、对知青在养老保障的参保条件、年限规定、缴费标准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答: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视作缴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3、萧山区、余杭区居民要求享受与杭州居民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
答:市委、市政府已要求萧山区、余杭区在制定新的社会保障政策时应与主城区的政策相统一,原有政策不一致的要逐步接轨。
4、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过高,希望仍保留可按60%缴纳。
答:现行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省政府规定的。省政府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三年内达到100%。我市确定缴费基数2007年为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为90%;2009年达到100%。
5、允许因特殊原因导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
6、允许原在杭就业并参保的非本统筹地区从业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经研究,允许原在杭就业并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以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7、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将退休年龄放宽到60周岁以上。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8、将外地政府驻杭办事机构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答:外地政府驻杭办事机构应参加派出地社会保险。
9、允许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参保的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
10、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也应该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
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实行5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并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满后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
11、要求将开除、除名职工的工龄可计算为视作缴费年限。
答:职工的连续工龄以及视作缴费年限,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在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时,必须年满60周岁的规定是否可以适当放宽。
答:经研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准入年龄由原男、女均为年满60周岁改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13、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条件中必须年满60周岁的规定过于笼统,应该男女区别对待,比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答:经研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准入年龄由原男、女均为年满60周岁改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14、企业在职人员死亡的,应该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与企业退休人员相同。
答:有关文件已明确:企业在职人员死亡的,应由企业按企业退休人员相同标准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15、要求取消门诊约定医院。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取消门诊约定医院。
16、降低门诊、住院起付标准。
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我市门诊、住院起付标准的额度均低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10%,也低于全国同类城市的标准。
17、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比例。
答: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担比例在全国同类城市中是高的,目前不宜再提高。
18、允许因投靠子女等在杭州居住较长时间的非本统筹地区人员或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回城知青参加杭州老年医保。
答: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按户籍实行属地管理。根据中央精神,各地都将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在我市居住的非本统筹地区老年人可按户籍所在地的有关办法参加当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9、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条件中规定的10年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年限设定过高,建议适当降低。
答:经研究,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准入户籍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
20、建议在少儿医保、老年医保中增加门诊医疗待遇,并建立个人帐户。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增加少年儿童、老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原则上只建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21、适当提高少儿医保、老年医保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
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承担比例应不低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比例,是符合上级精神的。
22、允许原在杭就业并参保的非本统筹地区从业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经研究,允许原在杭就业并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3、允许杭州市区农业户籍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杭州市区农业户籍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4、萧山区、余杭区居民要求享受与杭州居民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答:市委、市政府已要求萧山区、余杭区在制定新的社会保障政策时应与主城区的政策相统一,原有政策不一致的要逐步接轨。
25、建议企业退休人员能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样在定点药店配药。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企业退休人员能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样在定点药店配药。
26、希望所有的医院,包括省级医院,比如浙一、浙二医院能够进入医保门诊统筹约定医院范围。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参保人员可以在包括浙一、浙二医院在内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7、适当降低特殊困难人群的各类缴费标准,比如重病人员、残疾人员等。
答:经研究,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28、建议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答: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待政策出台后统一实施。
29、父母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允许其农村户籍的子女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保险。
答:经研究,允许父母一方为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农村户籍子女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
30、已参加门诊统筹的企业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不应再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答:考虑到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较高,为平衡企业间负担,门诊统筹启动资金仍将缴纳,但锁定在2007年的标准,今后不再提高。
31、建议将余杭区、萧山区的更多医疗机构纳入杭州市医保定点医院范围。
答:目前萧山区已有6家、余杭区已有2家医疗机构纳入市区医保定点机构范围,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创造条件扩大范围,争取2009年底前,萧山、余杭区所有区级医疗机构均纳入市区医保定点范围,实现联网实时结算。
32、建议实行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诊医疗费实时结算。
答:异地就诊医疗费通过实时结算,既可方便参保人员及时得到医疗服务,同时也便于医疗保险的监管。目前我市已与德清、安吉等地的医疗机构实行实时结算,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创造条件扩大范围。
33、取消规定病种约定医院限制,提高对规定病种的救助标准。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取消规定病种约定医院限制。医疗救助的对象是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人员,规定病种患者只要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都能得到医疗救助。
34、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一定标准以上的部分,应当规定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答: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确定。
35、发生中断适当降低统筹基金承担比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加以优化,比如参保年限一个为30年(有过中断),另一个刚满20年(无中断),但退休后,前一个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反而低于后一个。
答:经研究,对累计缴费满30年及以上的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不再降低。
36、将父母在杭就业并参保的外地户籍学龄前儿童纳入少儿医保参保范围。
答:经研究,父母在杭就业并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5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外地户籍学龄前儿童可参加杭州市区少儿医保。
37、取消少儿医保和老年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规定。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设置最高支付限额。我市少儿医保和老年医保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在同类城市中是高的。
38、建议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应根据参保人员工龄长短来确定。
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医疗机构等级和各类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设置起付标准是合适的。
39、建议将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报纸上予以公示。
答:经研究,将定期在报纸上公布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40、异地安置人员能同时选择杭州的定点医院作门诊约定医院。
答:经研究,异地安置人员回杭期间,可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后,在市区定点医院就诊。
41、建议取消异地安置人员门诊、住院约定医院限制。
答:经研究,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安置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诊。
42、建议对余杭、萧山医保托管的退休人员放宽就诊医院范围。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萧山、余杭医保托管的退休人员可在市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43、在杭居住的外地退休人员要求将异地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杭州,享受杭州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社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44、乙类药品自理部分承担的比例应和就诊医院等级挂钩。
答:乙类药品自理部分承担的比例是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的。
45、退休人员安装心脏起搏器自理费用过高,要求适当调整。
答: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规定,心脏起搏器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46、在划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时,要求将划账基数从退休人员本人养老金改为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低于平均养老金的,按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账;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高于平均养老金的,按本人养老金为基数划账。
47、协缴人员医疗补贴可否按照市平均工资2%进行补贴。
答:现行政策规定,市财政按协缴人员总人数以上年省平工资2%的标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这部分补贴不影响协缴人员个人医疗保险待遇。
48、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基金征缴方式过于繁琐,给单位和经办机构带来不便。
答:这次明确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方式,是经反复研究确定的,实施后将根据运行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49、建议在农民工医疗保险二十四条“低标准、保大病、保当期”中增加“保意外工伤”;对市民雇佣的保姆、钟点工,应参照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制定经本人申请可参加约定时期的低标准、保当期、保意外伤害、保大病的农民工医疗保险。
答:意外工伤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应由相应的保险来解决。《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中的农民工,可按规定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对市民雇佣的保姆、钟点工的参保问题,将作进一步调研。
50、办法六十三条第五点改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发生的,可先支付,并有权向责任人或有关保险公司追偿”,删除第六、七两条。
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目前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51、建议对“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只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修改为“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只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按最高住院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
答:此建议将增加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从尽可能不增加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考虑,不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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