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1〕9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2013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年审。现将年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逾期未办理年审的,持证人不能享受2014年度就业扶持政策(如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税收减免政策等)。
二、年审对象
(一)持有2013年12月31日前我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下人员:
1.就业援助对象(主要指被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主要指正在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人员)。
3.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但仍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人员。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仍在享受社保补贴人员。
非我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在年审范围。
三、年审机构
(一)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审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但仍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人员的年审工作,由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为其录入失业登记信息的社区所在的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请人员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在登记失业期间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谁认定、谁年审”的原则,由认定部门年审。
(四)持《再就业优惠证》仍在享受社保补贴人员,由其常住地社区在“郑州人力资源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其当前就业、失业状态,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即可,若个人要求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也可给予换发,但应将《再就业优惠证》记载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中记载。持证人常住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郑州人力资源业务管理系统”登记的就业失业信息建立台帐,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审核机构的长条章(同时注明时间)。
四、年审内容及所需提供资料
(一)年审内容
1.持证人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持证人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等发生变化的,要提供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变更。工作人员要将持证人信息变化情况及时输入“郑州人力资源业务管理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页面上打印。
2.就业、失业登记情况
持证人的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变化的,要根据持证人目前就业、失业状况在“郑州人力资源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页面上打印。
3.接受就业援助情况
审核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状况,对持证人出现符合就业援助对象退出范围的要及时在“就业援助卡”中予以登记(如《就业失业登记证》被注销的、已享受完社保补贴政策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等)。对仍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就业援助对象,各级人社部门要登记在案,重点援助。
4.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主要核实持证人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期间已经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项目、内容、期限、金额和起止时间。政策扶持的主要内容有: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其他就业扶持政策等。对已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未打印的,要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进行登记打印。
5.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
主要核实持证人是否享受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及服务内容。如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劳动(人才)事务代理、其他服务等。对已享受的扶持政策,要在“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页进行登记打印。
(二)所需提供资料
1.持证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持证人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还要向年审部门提供常住地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常住人口证明;持证人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等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2.在市、县(市、区)职业介绍中心或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正在享受社保、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的,需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详细情况(包括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已享受时间等),由市、县(市、区)职业介绍中心或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材料(如果《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已明确登记持证人享受政策情况的,则直接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3.若持证人的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变化,持证人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常住地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申报失业的,需提供由失业保险部门出具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或常住地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失业证明。
4.县(市)区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要求
(一)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是全面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环节,是收集就业失业人员信息、畅通就业渠道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维护持证人员基本权益,确保其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准确掌握全市就业形势,加强对持证人员的就业失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年审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的审验机构和工作人员,保证年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年审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应在辖区内广泛宣传年审工作,使持证人员认识到年审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年审程序和年审要求。年审通知要张贴到所有社区,要结合年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使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家喻户晓。
(三)凡发现年审对象有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恶意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行为的,或发证单位违规发放、使用和弄虚作假的,应在“其他记载事项”页中记载相关信息,终止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年审部门要建立基础台帐。年审合格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4页“年度检验情况”页内打印并加盖年审单位长条章(《再就业优惠证》也应加盖年审单位长条章并注明年审时间)。应参加年审而未参加年审的及年审不合格的,停止其享受2014年度的就业扶持政策。持证人年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记载事项”页记载打印。
各县(市)区请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郑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情况汇总表”(***3)上报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1.郑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通过年审人员名册.xls
2.郑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未通过年审人员名册.xls
3.郑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情况汇总表.xls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