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16 访问量:13056 次 |
黑人保函[2010]382号
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7号)要求,为全面做好2010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及要求 (一)2010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和评审工作,仍按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发[2001]92号)执行。 (二)为增加职称评审工作透明度,保证评审质量,各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的推荐程序。申报职称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报人单位主要领导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委员会。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推荐结果无效,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学历破格人员需填写《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提交本专业答辩论文一式7份,并在评委会开评前进行答辩, 合格者方可参评。答辩的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按照黑人发[2007]49号、黑人发[2007]50号、黑人函[2007]87号等文件执行。 (五)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职称。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存放一年以上或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一年以上暂居证明的,可由其档案存放的人才中心(服务局)或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 (六)符合职称评审政策和评审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人才中心(服务局)申报;人事档案不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七)由机关调到企事业单位并在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符合《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申报或确定相应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含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下同),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2、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确定助级职称。 (八)申请同志改职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在新的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拟改任职称的任职标准和条件。申报人员应填写《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申请同级改职人员在晋升原职称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同级改职后申报上一级职称人员,任职资格时间可从原职称获得时间算起。 (九)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参加2010年度全省统一组织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可向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做出书面说明,经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核准通过人员的审批手续和职称证书待取得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后发放,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仍按2010年9月1日计算。 (十)在机构改革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码调整为A14,请各单位、各主管部门按上述代码录入和上报参评人员信息。 二、呈报材料内容 (一)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新版B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符合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条件的人员,按照黑人发[2007]70号文件要求,提交免试材料原件; (三)提供有效的毕业证(党校学历在提交本科毕业证书的同时须提交专科毕业证书)、学位证和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等; (四)根据黑人发[2007]192号文件规定,在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党校)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含符合学历破格条件人员),在申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除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需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 (五)任现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限事业单位人员); (六)已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认定表; (七)同级改职和流动人员需填报相应《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和《流动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 (八)《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 (九)“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中)级评审委员会拟评(审)人员名册”一份; (十)“申报评审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一份(A3纸)。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及各种证明无效。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统一上报参评人员材料、信息软盘(省直厅局代码、地市代码、单位代码必须齐全)。 (二)申报人员要认真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目录》,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四、评审工作纪律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对申报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评审申报人员有伪造、涂改证件和证明、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等情形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从当年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技工教师资格评审,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五、呈报材料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呈报时间:9月6日至9月12日,过期不予受理。 呈报地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405室。 联系人:隋雁晨 电话:0451-87130057 87130424 表格jgjs505@163.com;密码82622639 ***: 1、申报材料目录 2、黑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中)级评审委员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3、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 4、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5、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人员审查表 6、申报评审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7、评审材料报送及取回时间表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干部 任职 评审 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8月16日印发 共印40份 ***1.doc***2.xls***3.doc***4.doc***5.doc***6.doc***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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