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相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推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快速发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级审批管理
在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法规出台前,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要求,对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除冠以“吉林省”名头、中省直或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外国独资、中外合资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管理外,其他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
二、落实“先照后证”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精神和《***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要求,对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级审批管理”原则,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依法进行行政许可。
三、证书统一编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免费发放、统一编码、一个机构一个编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按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情况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编码规则,进行统一许可证编码并下发。
四、审批条件、程序
在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法规出台前,我省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向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资格证明材料;
(三)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地考核评估;
(四)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审批,发放国家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五、审批业务范围
依据《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4〕104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将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范围规范以下10种:
(一)人力资源招聘;
(二)职业介绍;
(三)人力资源事务代理;
(四)人力资源培训;
(五)人才测评;
(六)高级人才寻访;
(七)人力资源外包;
(八)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九)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
(十)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六、实行年度审验
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年度审验。按照谁审批谁审验、分级负责原则,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建立诚信档案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已经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完整的诚信档案,组织各服务机构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对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许可证的同时即建立诚信档案;实现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全覆盖,要加强诚信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整理、归档诚信信息,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积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职能整合,局内要明确监管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由一个行政科(处)室行使。
本文件中所提及的各类表格均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联 系 人:李振波(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联系电话:0431-88690929
电子邮箱:1085818***@qq.com
***:1.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2.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
3.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承诺书
4.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咨询电话表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