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就业许可审批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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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2月21日发表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外国人就业许可审批工作规范 | ||||||||
简要说明 | 服务对象:在呼和浩特市辖区内拟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拟在呼和浩特市就业的外国人 |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
数据报送 |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共查阅室 | ||||||||
办事归属部门 | 就业促进科 | ||||||||
公开时限 | 长期 | ||||||||
公开目录分类 | 主动公开 | ||||||||
办事期限 | 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需10个工作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及延期手续需5个工作日 | ||||||||
受理条件 |
拟聘用的外国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 ||||||||
办事步骤 | 1、用人单位应在拟聘用外国人来华就业入境之前先为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获准聘用该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通知签证函件; 3、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和通知函件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大使馆办理职业签证; 4、用人单位应在获得职业签证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该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5、用人单位若需续聘外国人的,应在《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长就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聘用。逾期未办理的,《外国人就业证》自动失效。 注意事项 1、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2、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3、获得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30日内持就业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许可。持有就业证与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中国合法就业,并受法律保; | ||||||||
收费依据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流程图 | 无 | ||||||||
相关表格 | |||||||||
常见问题解答 | |||||||||
办理部门 | 就业促进科 | ||||||||
办理地点 | 奈伦国际B座15楼1511房间 | ||||||||
办事电话 | 5181206 | ||||||||
监督电话 | 5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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