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18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我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通知》要求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实施,确保尽快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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