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开始实施绩效工资
12月8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召开会议,部署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根据***的统一部署,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先进行基本工资制度改革,绩效工资政策分步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是第二批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搞活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建立健全体现医护人员业绩与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有利于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进一步发挥工资分配的保障和激励作用。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2009年10月实施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包括由政府举办的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在编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部分占60%,按月发放,奖励性部分占40%,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各单位要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制度,考核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