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整案件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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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2月14日发表
近日,省人社厅研究决定,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自一、中直、省直驻郑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中央、省直驻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工作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三、军队驻豫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四、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的中央驻郑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五、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注册资金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省属驻郑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六、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正式成立,常务副省长李克同志任委员会主任,副省长史济春同志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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