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因工致残人员津贴等定期待遇
近日,我市发文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此次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调整对象为:(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二)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为:被鉴定为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75元,其它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86元/月;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0%、40%和30%;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17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40元的,补足差额至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