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大幅提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我市于2011年12月30日,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吉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有效地保障了全市城镇职工、居民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但随着医保政策、群众需求不断变化,该办法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目前形势要求,为此,吉安市在全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后,率先其它地市出台了《吉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该《办法》统一了筹资标准,规范了基金征缴办法。尤为重要的是,《办法》大幅提升了个人账户待遇、住院医保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其中,《办法》将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段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9%提高到3.2%划入个人账户,将法定退休年龄(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段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5%提高到3.8%划入个人账户;将门诊特殊慢性病种数量由15种提高到27种,其中Ⅱ类病种不设起付标准,单一病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实际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同时,《办法》明确全面取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