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劳动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提高户籍青年就业技能,促进就业,现将《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反映。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户籍青年就业技能,促进就业,根据《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东委发[2006]14号)中关于就业见习训练及岗位培训有关规定,参照《就业见习训练实施办法》(东劳[2006]20号),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是按单位岗位需求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将有意向参加见习人员直接安排到相关工作岗位上开展训练,训练期一般为2-3个月。在见习训练期内,由单位为学员提供相关岗位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
本办法中的单位指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第三条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对象是本市户籍35岁以下的未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对见习人员提供一次性的全资助就业见习训练。
第四条 承办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或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已建立单位内部培训制度,应有相关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培训指导人员;
4、能提供适合户籍35岁以下青年的技术类、管理类岗位,并有相关工种岗位的用工需求。
第五条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1、见习训练单位由市、镇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及有关部门推荐,单位填报《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协议申报表》,经核准并签订《青年就业见习训练项目协议书》后,招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青年参训。
2、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也可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报《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协议申报表》,经核准并签订《青年就业见习训练项目协议书》后,招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青年参训。
第六条 对开展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的单位的要求:
1、单位在开展训练前必须收齐见习人员的《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报名表》,并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2、单位必须按签订的《青年就业见习训练项目协议书》所列明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开展训练,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相关训练内容。
3、单位在开展协议训练项目期间,要建立学员的学籍管理,记录学员在训练期间的学习情况,并落实学员考勤制度。
4、单位须代符合条件的参训学员按月办理申领参训期生活津贴的有关申请手续。
5、训练结束后,训练单位相应岗位应优先招录训练合格的学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无试用期劳动合同。
第七条 对见习人员的要求:
1、见习人员必须如实填写《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报名表》,及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2、见习人员在参训前须签订《参训承诺书》,并按训练单位要求参加训练。
3、见习人员参训后退训的,必须向训练单位提出申请,并填交《学员试训期退训/中途退训备案表》。
第八条 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按单位实际完成训练人数核拨见习训练单位补贴,补贴款拨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1、见习人员完成整个训练期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见习训练单位补贴。
2、见习人员中途退训的,按补贴标准的30%给予训练补贴。
第九条 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参训天数,按15元/天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参训期生活津贴。
第十条 见习训练单位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单位完成整个训练期后,持下列资料申领见习训练单位补贴:
(1)见习人员《参训承诺书》;
(2)见习人员在参训期间的考勤表;
(3)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2、申领程序:
(1)训练结束后,由单位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见习训练单位补贴申请,并提交上述所列的资料;
(2)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后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拨发见习训练单位补贴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按月为见习人员申领参训期生活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交当月《学员考勤表》、《学员试训期退训/中途退训备案表》,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2、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后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拨发生活津贴到见习人员个人的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在见习训练期,单位负责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鼓励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见习人员提供见习训练期补助。
第十三条 对完成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的见习人员,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发放《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市就业工作委员会委托,对单位承办青年就业见习训练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承办青年就业见习训练项目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补贴款外,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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