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优秀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评估活动
为推动全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发展,更好地发挥各类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在法律宣传、劳资纠纷预防和争议调处中基础性作用,近期,按省厅部署,我局联合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和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全市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优秀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评估活动,优秀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标准:
一是调解组织健全、领导有力。依法成立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 调解组织构成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中商会(协会)、区域性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由商会(协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等负责人担任;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负责人由乡镇(街道)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调解组织建设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具体的工作计划和举措。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纳入本级工作重点内容。
二是调解人员齐备、素质高。基层调解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聘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调解员应当熟悉用人单位经营管理并掌握一定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热爱调解工作。其中商会(协会)、区域性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至少应配备一名以上专人负责调解工作,且调解员中应当至少有二名以上参加过调解员或仲裁员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或直接聘任法学专家、律师或退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争议调解工作。
三是调解场所宽敞、保障到位。基层调解组织应当配备专用调解室,并提供必要的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调解场所氛围得体和谐,规范悬挂调解组织名称和徽章。配备个人或企业信息查询设备。其中商会(协会)、区域性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应当设立调解登记窗口,提供调解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巡回仲裁庭,运行省仲裁办案信息系统和省调解平台网络。调解经费保障到位,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建立调解员办案补助工作机制。
四是调解制度健全、机制完备。建立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调解程序和调解员行为。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核等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和协商解决机制,完善集体争议应急处理机制。
五是调解服务全面,履职到位。调解服务意识强,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人员培训,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规章制度订立等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资沟通渠道,建立争议风险防控机制,定期进行争议隐患排查和形势分析研判。商会(协会)、区域性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能采取多种方式经常性与用人单位联系,发现劳资纠纷隐患能及时与相关部门报告。重视调解员的教育管理,调解员能够认真履职,无违纪违规情形发生。
六是工作实绩有效,作用明显。能充分发挥劳动争议预防预警作用,对用人单位及所辖地区的劳动关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有数据统计,有形势研判,并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能够协助开用人单位开展有效劳资沟通活动,化解用人单位劳资纠纷。商会(协会)、区域性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建立委托、特邀或移送调解工作机制,能处理一定数量劳动争议案件,台帐清晰完整,调解成功率较高,示范作用明显,且调解协议在仲裁审查确认中无不予确认情形发生。
通过这次优秀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评估活动,明确建设标准,以点带面,不断探索创新社会矛盾治理新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新机制的有效举措。争取在全市建设成一批,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高的优秀基层调解组织,为全市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关系的和谐贡献更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