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为加快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规范城镇居民医保资金筹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号)和《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2〕169号)精神,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筹资机制。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按照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5%确定。目前,我市市区人均筹资382.63元,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16元的1.76%。
二是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2013年起,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0元,到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至少达到每人每年36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
三是提高市区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我市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学生儿童门诊大病)治疗,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各县(市)、铜山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