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8年度徐州市机械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职称办[2018]2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及(苏人社发[2018]9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徐州市职称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将报送2018年度全市机械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从事机械工程系列的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产品营销、技术咨询与服务、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按照现行的《江苏省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办〔2003〕2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苏人社发[2018]96号)的有关规定,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申报评审时,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三)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的有关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三、申报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二十份(A3纸打印)。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4、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有关技术职务聘任证明材料。
5、继续教育证书以及参加有关培训、学习等有效证明材料。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共科目24学时、专业科目48学时。申报前需至“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参加公共科目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
6、单位或有关部门推荐材料以及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材料。
7、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以及项目成果鉴定验收等有关业绩成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8、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发表的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过的)和出版或翻译的著作等反映业绩成果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
9、申报人免冠大1寸彩色近照一张(资格证书备用,照片背面请标注姓名、工作单位)。
10、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公示(提供公示证明)、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同意。
11、各申报单位填写《申报机械工程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一览表》(A3纸,***二,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及《申报机械工程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联系方式汇总表》(***三),由单位盖章随材料一并报送。
上述材料3、4、5、6、7、8、10项均需提供原件验证,除1、2、9、11项外,其它各项材料(复印件需单位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均须装订成册。
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本次评审的有效材料。
四、材料装订要求
第一分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技术工作总结。
第二分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技术职务聘书、继续教育证书以及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学习等有效证明材料,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及单位或有关部门推荐材料,单位公示证明。
第三分册: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论著,个人获奖证书(集体获奖证书,应提供个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个人专利证书(集体专利证书,应提供个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成果鉴定材料(集体项目鉴定材料,应提供个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对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问题的总结、分析、报告等业绩证明材料,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的编写、分布、实施等业绩证明材料,项目招投标、承包、施工、验收等业绩证明材料,主持或承担项目获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等业绩证明材料等。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集中于一个材料袋内,按分册目录(***四)标注顺序装订,原件另装一个材料袋。材料袋外贴上统一材料袋封面(***五),原件材料袋封面(***六)注明内装原件明细。
五、评审费用及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材料由各单位集中统一办理并报送。
报送时间:截止2018年7月28日前。
报送地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徐州泽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徐工进出口公司院内)。
联系人:刘爱军、周静
联系电话:0516-87565425,0516-87739922。
今年所有申报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还需参加8月3日江苏省机械行业协会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具体事项请咨询省行业协会:徐芳 025-83302085 ;吴佳韵 025-86630059。
***:机械高级职称申报***
***:苏机协〔2018〕1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