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 号,见***PDF格式文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职院校:
为贯彻《******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
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省委办
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苏办发〔2018〕5 号)精神,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
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2017〕7 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
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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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68 号)要求,巩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成果,现就全
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从 2018 年起,向全省所有高职院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职称
系列(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
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
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实行“以考代
评”系列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具备其他辅系列高级
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职院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试点
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0 号)要求,向省专业技术人
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高职院校经过授权
自主评审(初定)的辅系列职称全省范围内有效。
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在空缺岗位内,由高职院
校按原渠道向有关高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高职院校不得以高职
院校教师高评委会的名义评审其他职称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
称,一经查实,取消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组建评委会机构
各高职院校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
职称〔2001〕2 号)的有关规定,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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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高职院校的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经省专
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负责本校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省属高职院校、民办高职院校自行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负责各高职院校教
师和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审。
市属高职院校自行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报设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负责本校教师和其他辅系列专业
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审。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
导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各高职院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 2018 年 6
月底前完成组建及备案工作。
三、设置评审专家库
各高职院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江苏
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设置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库由评审委员库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两个子库组成,其
成员可以在省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20%。
评审委员库应当由在职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 30 人以上;学科
评议组成员库应当由在职的相应学科专家组成,每个学科评议组
成员库人数一般在 10 人以上。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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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其中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
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库中 45 岁以下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评审委员会调整的专家
库成员名单,需按原组建时的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
面备案。
组建江苏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各高职院校在组
建评审专家库时,可根据自身评审需要,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设置的江苏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四、制定评审标准
各高职院校要根据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修订
印发的《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
〔2018〕1 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江
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价标准》 《江苏省高等学校
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价标准》(苏职称〔2017〕4 号),结合学校
发展需要,制定各具特色的评审条件,原则上不低于上述省定标
准的水平要求。
五、自主开展评审
制定评审工作办法。评审工作办法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办法、
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等。
组织教师个人申报。各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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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
评聘计划,组织教师个人申报。
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召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评
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3
名,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 2 人;同时从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随
机抽取不少于 5 名成员组成学科评议组,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
于 1 人,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
担任。承担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
委员会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当由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的人员担任。承担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受聘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召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根据评审对象的情况,从评
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 11 人的执行评审委
员会,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各 1 名,校外评审专家不得少于 2 人;
同时,从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 名成员组成学科
评议组,其中校外评审专家不得少于 1 人,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
般由当年度的评委会执行委员担任。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委员会的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教学、科研业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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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价,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
学科组成员人数1/2 的,方可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
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对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审定,经无记名
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 2/3 的,方可通过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
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职院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
评审的方式。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
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
职务,各高职院校要从严把关,其研究成果应在全校公开展示。
六、自主发文发证
各高职院校自主发文公布评审结果、自主颁发证书。评审结
果公布后 1 个月内,省属高职院校、民办高职院校将高级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结果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发布。市属高职院校将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别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教育局备案,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需在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发布。各高职院校于每年底前将评审工作总
结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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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8 年 3 月 29 日
***:苏人社发〔2018〕8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