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29号
徐 财 社〔2011〕7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42号、苏财社〔2011〕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11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原行政性公司和有事业费的科研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
二、我市市区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市区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市区退休(职)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47元(全省2010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的,再按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元,两项月增发基本养老金合计不超过147元。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助的基数,按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军转干部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的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干部低于140%的,分别补足120%、130%和140%。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调整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县(市),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助县(市)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7〕34号、苏财社〔2007〕153号)的有关规定,由省予以奖励补助。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42号、苏财社〔2011〕9号)精神,自主确定调整方案。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事关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切身利益。此次调整,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在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 州 市 财 政 局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