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
徐财社[2016]97号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全省关于深化医改综合试点2016年工作任务及分工》(苏医改办发〔2016〕4号)、《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省财政补助标准及结算2015年预拨2016年第二批省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社〔2016〕87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5〕5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区(不含铜山区,下同)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起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普通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8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25元。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45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25元。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85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25元。
(二)财政补助分担办法。普通居民、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童财政补助部分(每人每年425元,不含财政对个人缴费补助),除省财政每人补助72元外,剩余353元补助资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与主城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各负担176.5元;贾汪区除省财政每人补助255元外,贾汪区财政负担170元。
在校大学生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三)财政对部分人群个人缴费进行补助。符合《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1〕1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全额补助,其中:主城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补助;贾汪区自行负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联合法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列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负担。
二、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市)、铜山区根据本地实际,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