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区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结合当前深化医改关于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小病到社区、大病到医院,医保支付政策向基层倾斜的工作要求,铜山区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区政府下发《区政府关于调整铜山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铜政发[2016]26号)文件,自2016年5月18日起施行。
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00元。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外住院和在非定点医院急诊住院、异地就医住院的起付标准政策不变。
取消政府举办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30元。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中,政府举办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